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
财政投资评审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支出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发改投资〔2020〕1494号)、《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21〕8号)、《西咸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咸办发〔2019〕16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沣西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查,实现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各国有企业、各代建单位。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新区、新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统一标准、一视同仁,计算工作量、认定价格时须实事求是。
(二)程序规范。评审项目的建设及决策程序应合法合规,评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开展,并按相应层级履行决策审批要求,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所有项目应先评审后实施,出现特殊情况应按程序第一时间报备。
(三)厉行节约。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定位,优化设计,严控过程,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超标准设计、不平衡报价或浪费物料等情况,财政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四)高效协同。投资评审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在落实各自职能责任的基础上,相互积极沟通,主动推进和配合评审进度,本着遵守法规与事实的原则,妥善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投资评审工作效率。
(五)统筹考量。针对规范、合同尚未明确规定事项,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调研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金时间效益,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处置各项争议时,要综合考虑项目内外各方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审慎研究决策。
第三章 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精神,由新城各国有企业实施、按照核准或备案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五)上述四项所涉及项目建设工程费用超过30万元(含)须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限价评审。
(六)竣工结算评审的范围与预算评审范围一致。
(七)货物类项目、纯设备类项目(设备造价占比70%以上)必须严格按照供货清单执行,不得随意增减。货物类项目、纯设备类项目不适用工程变更、签证、认质认价,确实需要新增货物、设备的,新增部分必须履行招标采购程序。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招标采购合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概算联审
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开展初步设计概算联审。具体内容为:从项目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概算评审结果作为初步设计批复和财政金融部预算安排、招标限价评审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评审
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初步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具体内容为:招标(采购)文件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费用。经评审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是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和建设工程费用控制的依据。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评审过程中,同步完成对招标文件中评审所涉及内容的审核。
(三)竣工结算评审
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含质保金)前,须进行竣工结算评审。具体内容为: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变更、签证以及施工现场等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费用。评审结果是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四)变更、签证评审
管委会自建项目在实施变更、签证前,须对拟发生的变更、签证事项及对应预估费用进行评审。变更的具体内容为:完成招标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签证的具体内容为:对合同暂定量以及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工程变更之外的现场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工程等项目相关内容的审签确认。
(五)材料(设备)认价评审
管委会自建项目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材料(设备)、新增材料(设备)、调差材料(设备)等须认质认价的内容,在采购前须对其认价进行备案。认价评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竣工财务决算是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财务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决算的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财务负责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财政金融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务决算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金融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的管理总体环节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案→初步设计概算联审→招标(采购)文件审核备案→招标(采购)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评审→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材料(设备)认价审核备案→竣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上述备案是指签批(审批)完成后将相关电子档案发财政金部进行存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工程类项目评审资料编报时限表》(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报送项目评审资料,并应预留合理的投资评审时间(包含对造价咨询机构的采购时间)。
第九条 管委会各局办自建项目投资评审各个环节内部主要流程:
(一)发起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进展各阶段具备送审条件后,填写《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附件8)报财政金融部,并提交符合评审要求的完整资料。
(二)形式审核。财政金融部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主要审核是否具备程序性文件和开展评审所需的主要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存在部分遗漏的以工作联系单形式要求补充(见附件5),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予以退回,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资料审查时限见附件2。
(三)委托咨询。财政金融部确定评审项目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相关评审要求。其中咨询费属于直接委托或小额零星采购标准的,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属于自行采购标准以内的,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于2个月内完成委托。
委托时限不计入项目评审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评审前需充分考虑委托时限,提前谋划。
(四)实质审核。造价咨询机构根据评审要求,对建设项目的送审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形成评审一稿结果。
(五)现场调查。财政金融部牵头,组织咨询机构及项目相关单位对评审项目现场进行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之后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对评审一稿结果进行调整,形成评审二稿结果。预算(招标控制价)项目,如有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可组织现场踏勘。结算项目均应进行现场踏勘(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踏勘或已无现场可供查看的项目除外)。
(六)征求意见。财政金融部组织完成评审二稿核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至财政金融部,由财政金融部继续组织开展核对、审核工作,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七)会签结论。财政金融部及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确认无误后,共同会签《财政投资评审定案审批表》(附件9)。工程类项目评审时限标准见附件3。超过拟定评审时限的,咨询单位按附件6、附件7填写情况说明。
代建项目或者有项目主管单位管理的,投资评审各环节,均需要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项目主管单位签批后报财政金融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财政金融部是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新区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法规及政策,制定新城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接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检查;
(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接相关单位、组织咨询机构对所评审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确认现场情况;
(五)对评审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材料(设备)价格、施工工艺等进行市场实地调研;
(六)解决项目评审过程中咨询机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出的问题,对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组织相关部门研判;
(七)审核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结果,出具评审结论;
(八)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
(九)对建设过程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进行备案管理或详细评审;
(十)做好评审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一)总结整理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作为项目建设及投资评审工作的参考或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按照管委会相关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履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机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投资规模报审批部门进行专家评审,提高项目投资经济性、合理性;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按审核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发起的评审事项、重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从部门职能角度,对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金融部;
(四)跟踪了解项目的关键节点及重要信息;
(五)督促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照投资评审结论及报告完成项目招标(采购)、付款、决算报送等工作;
(六)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负责项目相关资料及档案的管理和保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审核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审核变更、签证、认质认价;
(二)加强现场管理,出现可能影响后期评审工作的事项应主动向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及时沟通;
(三)解决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料、流程、造价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对争议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四)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依照财政评审要求,推进内部决策程序并完善相应资料;
(五)按照投资评审结论及报告完成项目招标、付款、决算报送等工作;
(六)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资料及档案的管理和保存。
第六章 概算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组织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与编制概算及初步评审工作。在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概算前,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设计、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金融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概算内部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施工、结算等阶段的建安工程费不超过总概算。在申报预算、结算评审时,送审单位需填报《概算执行台账》(附件4)。
第十五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未在规定阶段按要求履行概算程序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应急抢险或审批同意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 预算评审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根据送审要求,填写《最高限价评审资料交接单》(附件10),报项目主管单位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财政金融部评审。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限价评审按照以下标准分情况实施:
(一)管委会自建项目由财政金融部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参与评审过程并确认最终结果。
(二)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财政金融部评审。拟招标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送审前完成清单限价的编制工作时,与财政金融部沟通一致后,可与财政金融部评审工作同步开展。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则上应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得随意拆分成公开招标之外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规避监管,同一项目非公开招标个数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项目个数2倍。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整体和部分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条 在工程量清单评审定稿前,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须将招标(采购)文件(含主要合同条款)报财政金融部进行审核并备案。财政金融部提出关于合规性、预算评审等方面的修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限价不得改动。
第二十二条 完成预算评审的项目按照招标计划及时完成招标、完成招标的项目应及时签订合同、及时开工并在计划工期内全部实施完毕,避免因周期过长导致合同履行或评审工作出现争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资金监管要求,禁止签订固定总价(总价包干)合同,均以清单计价模式执行。因项目实际情况确需签订此类合同的,应事先与财政金融部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予以实施,否则在结算评审时对固定总价不予认可,按照评审规定重新核算造价,评审结论直接下达给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预算评审仅针对施工图设计内容,不包含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内容。预算及相关资料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更改或补充,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补充,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将情况说明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金融部。
第二十五条 因资料或争议等问题暂时无法定稿时,相关单位应暂以财政金融部编制暂定结果为准开展过程管理,随后以结算审定预算结果为准。不得以此延误项目进度或不配合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如因应急抢险、紧急突发等特殊情况需立即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第一时间确定现场工作量,并及时报送预算评审申请单。
第二十七条 对于自来水、天然气、电力、通信、石油、水利灌溉等在产权或运营方面存在特殊性的项目,评审价格不能满足相关单位要求的,应加强沟通,一事一议,其材料(设备)价格超出常规工程市场价格较多且需要执行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价格情况及明细进行书面评估说明。财政金融部根据书面评估说明予以认可或者根据第十一章争议的协调处置流程处理。
第八章 竣工结算评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完成后填写《竣工结算评审资料交接单》(附件11),经项目主管单位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财政金融部评审。
第二十九条 结算评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咨询机构发出《建设工程结算评审定案表》,经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签章确认后出具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为约束不平衡报价行为,同时避免建设进度停滞、成本增加导致的合同纠纷和评审争议,原则上不允许工程甩项和分段结算。如因客观因素必须进行甩项或分段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就其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报主管单位部门分管委领导专题会研究通过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结算资料一经报送,不得更改或补充。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施工过程资料不完整或相互矛盾的,以成本较低原则结算,不得撤回、篡改或补充资料。
第九章变更、签证评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采用事前审批制度。自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送审资料和预估价款后,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附件15),报财政金融部评审。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限额要求进行变更签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变更、签证事项发生当日,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及相关决策资料。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各部门、机构直接实施管理的项目审批流程如下表:
工程变更、签证估算造价(万元) | 建设单位 | 财政金融部 | 建设单位分管委领导 | 财政金融部 分管委领导 | 管委会主任 |
X<10 | √ | √ | |||
10万≤X<100 | √ | √ | √ | ||
100万≤X<200 | √ | √ | √ | √ | |
X≥200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以代建等模式实施的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按照项目主管单位与代建单位的约定或制度执行,变更签证报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金融部备案;40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由代建单位论证其技术经济必要性,报项目主管单位并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并报财政金融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整体规划方案没有重大调整或者没有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变更指令的情况下,工程变更、签证总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累计超过合同价的5%时(包括直接实施管理和代建项目),后续所有变更、签证审批之前应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变更、签证总价款<100万元时,由项目主管单位将上述相关事项报其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
(二)100万元≤变更、签证总价款<200万元时,由项目主管单位将上述相关事项报其分管委领导专题会研究审议;
(三)变更、签证总价款≥200万元时,由项目主管单位将上述相关事项报新城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三十七条 为杜绝规避正常决策流程和决策层级,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项不能拆分成多个事项。变更、签证资料应格式统一,编号连续,不得涂改,工程名称须与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备案或审批流程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变更、签证、材料调差金额最终以结算评审结果为准。过程中付款可以以暂定价先行计量。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增减建设内容、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确需对上述内容作出较大改变的,应当按照立项审批流程,对改变事项重新审批。
第十章 认价评审要求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自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应在采购前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送审资料及价款,并经充分市场调研后进行认质及初步认价,于材料(设备)采购前至少十五日填写《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审批单》(附件16),报财政金融部备案。代建项目根据代建单位规定要求进行认质认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应坚持经济、实用原则,不得限定专利、品牌、产地、供应商等,杜绝价格垄断。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对项目材料认价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具有专利(唯一)、进口的产品及工艺材料设备或者具有指向性、倾向性的认质认价,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项目主管部门认证其技术经济必要性审签,200万以上的需由分管委领导审签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负责认价材料(设备)到场的质量验收工作,若实际使用材料(设备)与所认价格参数不符,竣工结算时可据实核减,或要求其返工后重新验收,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金融部通过委托咨询机构、核查同期项目价格指标、咨询专业询价机构、进行实地市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形成询价结果,由财政金融部综合评估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十五条 认价评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未履行备案或审签程序的认价在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一章 争议的协调处置
第四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况时,财政金融部可牵头与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协商,梳理存在问题共同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发起咨询,将反馈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协调处理:
(一)财政金融部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的问题由财政金融部负责发起并组织相关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发起并组织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二)争议问题应先由财政金融部及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经办人对接处理,基于本单位职责提出解决方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由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进一步落实后,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金融部;
(三)财政金融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意见,对争议事项做进一步的研判后,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四)对于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财政金融部配合撰写书面报告,请示项目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专题研究;
(五)对于财政金融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但施工单位仍有异议的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落实执行,并负责处理与之相关的其他事项,财政金融部根据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金融部建立评审进度重点排查机制,对重大紧急、停滞时间较长、争议较大的项目重点关注,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催办,经催办后两周内仍无明显进展的,可按照当前评审结果出具结论及报告,相关单位须按照评审结果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前期评审程序的项目(应急抢险等紧急突发情况除外)及未按照评审结果执行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结算评审和工程款的核算、支付。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积极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管委会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因自身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规定,如发现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造成经济损失或违法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涉及社会资本方投资的建设项目(PPP项目或者特许经营等),按照管委会审定的实施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市、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沣西新城管委会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财政投资评审办法(2022年修订)》(沣西党政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类项目评审资料编报时限表
2.工程类项目评审资料审核时限表
3.工程类项目评审资料评审时限标准
4.XXX建设项目概算执行台账
5.补充项目送审资料告知书
6.项目评审时限影响事件表
7.关于XXX项目结算评审情况说明
8.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
9.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财政投资评审定案审批表
10.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最高限价评审资料交接单
11.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竣工结算评审资料交接单
12.建设单位承诺函
13.施工单位承诺函
14.合同履约核查说明
15.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
16.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