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西新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职权职责,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不予公开,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成立沣西新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新城领导任组长,党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排部署新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新城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管委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受理、转办、催办依申请公开事项;纠正、查处不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宣传部:建设维护新城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组织实施新城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协调监督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财政局: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

其他职责单位:搜集、整理、提供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发布形式及发布期限;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各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执行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3.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5.各单位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6.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建设情况;

4.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5.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四)组织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各单位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单位应把“五公开”要求落实到政务活动各环节。

1.决策公开。重点落实决策前预公开、决策时会议公开、决策后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公开。

2.执行公开。重点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定期公布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后续举措。

3.管理公开。重点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全面公开相关的行政监管信息。

4.服务公开。重点对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公开,公开要素统一的办事指南,公开办事过程和结果。

5.结果公开。重点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特别是发展规划等的贯彻落实结果。

第十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新城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各单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2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或必须公开的。

本条第3、4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各部门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公开政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新城门户网站;

2.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务信息专刊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3.综合档案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告(示)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4.新闻发布会;

5.服务热线;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优先在新城门户网站上公开所有政府信息,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管委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申请人可通过信函、官网、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新城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收到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4.不掌握或者不属于管委会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七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

第五章  公开时限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需经新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给予答复的期限内。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新城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府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定期公布新城政府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新城监察局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城在政府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局、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2.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或未更新,内容不准确的;

3.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4.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7.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9.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城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