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解读链接关于《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支撑机构:

《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城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城法律顾问的管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城法律顾问,是指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聘请的为管委会(及下属各部门)、街办或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专家学者。

第三条新城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新城、街办两级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管委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费、案件代理等费用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贴资金由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分别列支预算、兑付。

第四条 新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章 管委会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具体负责管委会法律顾问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并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和指导法律顾问具体工作。

第六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建立管委会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列入人才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七条管委会法律顾问的遴选聘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发布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公告,接受个人报名和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

(二)由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汇总遴选人员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拟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三)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无异议的,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新城管委会审定;

(五)新城管委会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并与其所在的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签订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第八条 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经验;

(三)具有法学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法学博士学位;

(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管委会工作规则;

(五)近三年内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七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的生效、续签及解除;

(七)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

(八)法律顾问服务机构、法律顾问发生变更的处理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任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等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为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提供法律服务,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新城内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承担新城管委会辖区内政策性扶贫帮困、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工作;

(七)参加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团、重点大型项目顾问等政策性法律服务工作;

(八)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并办理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承办管委会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管委会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列席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三条重大、疑难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委托法律顾问参加诉讼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提交申请报告,由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通知法律顾问参加诉讼。未经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同意,法律顾问不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加诉讼。

第十四条经管委会法律顾问审查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规范性文件等,各部门应将其与相关材料同步报送至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于服务期每满一年时向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提交年度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应于法律顾问服务期每满一年时,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时可以适当加分:

(一)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或者全国被推荐;

(二)为管委会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管委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在作出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 街办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办对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街办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情况和法律顾问考评情况一并报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街办法律顾问应当于服务期每满一年时提交年度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由街办报送至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

第二十条街办对法律顾问的管理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四章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具体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聘任、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年度预算中列“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业人才、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列入人才库,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根据新城辖区的村(社区)数量等基本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拟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名额。每名法律顾问担任服务的村(社区)原则上不少于1个。

第二十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由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向社会发布遴选聘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公告,接受个人报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

(二)由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汇总遴选人员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名单;

(三)将拟聘村(社区)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予以聘任。

法律顾问的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已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以律师为主体力量,适量引进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学专业工作人员。聘请的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律师应为在我省执业的律师,并且近两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证书的工作人员,并且近两年未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已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受过系统的本科以上法学专业教育,从事法律实践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协助村(社区)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指引。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人民调解。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安排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四)开展法治宣传。落实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定期举办法治讲座,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二十八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和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当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向街办和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信访案件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村(社区)法律顾问要自觉接受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和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采取定期值守和灵活机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常态化服务。聘用的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不少于8小时;每个月至少参加1次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每个季度至少开1次专题“法治日”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第三十三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各街办要按照规定格式、以村(社区)为单位制作法律顾问公示牌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台(桌)签。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会门口、法律顾问办公室门前,或者村(居)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第三十五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系与监督指导,建立新城、街道、村(社区)三级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确定有专人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络联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负责组织并协调街办司法所对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按季度进行,分别于每季度末完成,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工作日志、听取群众和村(居)委会意见等形式,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季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聘任期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值班二次(含两次)以上;

(四)季度考核评估结果累计三次为不合格的;

(五)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法律服务质量较低,村(居)委和村(居)民评价较差的;

(七)违反利益冲突和回避有关规定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

第三十八条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对按要求提供有效法律服务8小时的法律顾问支付400元的补贴,服务时间多于8小时的资金补贴以此标准增加,服务时间不符合要求的,相应扣减补贴。

第三十九条补贴兑付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向街办司法所进行登记。街办司法所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街办司法所于每月28日前统计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效时长,并于每季度末将汇总情况报送至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

(三)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在法律顾问季度考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法律顾问个人手中。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建立法律顾问交流培训制度。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适时组织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或理论研究。

第四十一条 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或街办应当妥善保管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六)考核、考评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服务质量通报制度。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应当将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法律顾问所在的服务机构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聘请的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或者为新城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新城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