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链接:关于《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新城辖区范围内为农村提供生活用水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新城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在我新城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新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新城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地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各村(或社区)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合理选择水源位置,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运行前,必须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各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因需要对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应经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向新城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由供水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新城农业农村局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产权,由村委会(或社区)集体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新城农业农村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做到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新城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打桩、顶进作业,以及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由各村(或社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补助、维修及净化处理费用、水质检测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具正式票据。农村供水实行水量、水价和收费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水费支出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维修养护资金制度,资金由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取,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具备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由新城农业农村局对供水工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

第六章 惩奖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村镇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城农业农村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城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2)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3)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

(4)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

(5)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6)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7)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8)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9)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沣西新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城辖区农村供水工程主要为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本办法适用于辖区范围内所有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新城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社区)负责运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新城级财政补贴。

第五条 新城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工作,新城财政局及时组织资金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 维修养护基金按照每年每口井 1万元的标准计算,纳入新城财政预算,由新城财政局每年3月前足额拨付到位。水井数量由新城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进行调查摸底后认定。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一)维修养护基金由管委会设专户管理,新城财政局监管。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八条 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工程,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或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等维修养护,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九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集中供水工程对费用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10000 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由各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向新城农业农村局申报,新城农业农村局商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申报维修养护基金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编报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及用款申请,经新城农业农村局及财政局现场审查同意后,进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结束并经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报新城农业农村局及财政局审批,审批合格后划拨补助资金。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经新城农业农村局及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人员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