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第二十七批)

截止2024年12月5日12时,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批交办涉及西安市生态环境信访件320件,现将第二十七批交办问题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区县及部门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是否办结

备注

1

受理编号为298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中海华庭,二环南路西段与群贤路口交汇处,一到夜间流动商贩油烟直排,KTV噪音扰民。

莲湖区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二环南路西段与群贤路口交汇处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部分摊贩现场进行烹炒煎炸,味道较重。在该区域有两家KTV场所,营业时产生噪声。

西关街道办城管执法中队已对流动摊贩进行了清理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监测站对两家KTV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要求在经营时控制音量,降低噪声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西关街道办对城管执法中队负责人进行约谈。


2

受理编号为299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昆明路金辉悦府西化厂工地出土扬尘大,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早上冲洗车辆且抛洒严重,路面到处是石子。

莲湖区

雁塔区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工地为西安延腾置业有限公司自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施工单位将黄土临时倒在未开发空地内导致扬尘大。现场检查时正在清运渣土,未发现有抛洒石子现象。该项目夜间清运渣土办理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并在周边小区进行张贴公示。

2024年11月29日,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严格落实涉土作业时的抑尘措施,做好道路日常清洗保洁。气温达到4℃及以下时,严禁在工地出入口附近进行冲洗作业。


3

受理编号为300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蓝田县洩湖镇十里铺村7组村民,2023年11月,投诉人的可耕地里被倾倒建筑垃圾,将农作物全部覆盖,投诉多次无果,至今无人处理。

蓝田县

经核查,群众反映地块属于建设用地并非可耕地,未发现倾倒建筑垃圾。经查阅12345、12342等投诉渠道,并未接到关于投诉该问题。经调查了解,因投诉人原租赁此地种植经济作物,后因建设需求要平整土地,占用了投诉人部分承包地,十里铺村委会协调该地相邻地作为补偿,并给予赔付。

无。


4

受理编号为302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灞桥区东城大道邵平店陕西龙凤石业有限公司破碎建筑垃圾,扬尘污染。

灞桥区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为西安砺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4年9月停止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场地内生产设备暂未拆除,有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

灞桥街道办督促该公司对堆放原料进行了覆盖,待相关拆迁赔偿事项商定后及时清运堆料。


5

受理编号为303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莲湖区大兴西路大唐世家6号楼楼下装了30多台空气能供暖设备,设备振动噪声扰民。

莲湖区

经核查,大唐世家小区二期6号楼二楼外西侧通道上方架空搭建了平台,安装有30组空气能制热供暖设备。现场检查时,设备运行产生振动和噪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湖分局在2023年11月20日现场核查后,认为涉嫌违法建设,出具了《关于违法建设认定的函》。投诉人已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件,案件正在审理中。

2024年12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监测站对该设备噪声进行监测,预计12月9日出具监测报告,根据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桃园路街道城建办对供暖公司该站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议为住户更换三层隔音玻璃,降低噪声扰民。


6

受理编号为304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莲湖区劳动南路草阳巷银轻家属院3号楼南边小区内垃圾无人清理。(隔壁是西安机电职业学校)

莲湖区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银轻家属院为居民自治小区,无物业管理。部分业主在3号楼西南空地堆放了杂物(非垃圾)。

莲湖区西关街道办已将堆放的杂物清理完成。


7

受理编号为305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西稍门劳动南路与西关正街十字往北首秀小区巷子口有摆摊的油烟污染严重。每天晚上6点-10点。

莲湖区

经核查,西稍门十字北边首秀小区巷口道沿上有流动摊贩,烹炒煎炸产生油烟。

环城西路街道办城管执法中队已对流动摊贩进行了清理整治;对两名执法队员进行约谈。


8

受理编号为306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临潼区椿树村菲盈新库非法收建筑垃圾,扬尘大,车辆带泥上路。

临潼区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菲盈新库租用椿树村集体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租赁给了该村一村民,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情况下,露天堆放收纳建筑垃圾。场地部分道路已硬化,已安装洗车降尘设备,无建筑垃圾破碎及骨料生产设备。

2024年11月28日,临潼区城管执法局对该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对裸露的建筑垃圾进行覆盖,限期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至正规消纳公司进行处置,并彻底搬离;向该村民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元。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