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信息
实施机关:沣西新城安全监管部
受理地点: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尚业路沣西新城管委会9号楼816室(危化科)、818(工贸科)、803室(执法大队)。
受理时限: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危化科 :电话 029-38020503
邮箱 290571386@qq.com
工贸科 : 电话 029-38020294
邮箱fxajgmk38020294@163.com
执法大队:电话 029-38020865
邮箱 609540594@qq.com
二、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版原件 |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 电子版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包括:专家评审意见表、专家意见修改确认表、形式评审表及要素评审表、评审会签到表、专家个人意见表等 |
应急预案文本 | 电子版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 |
风险评估结果 | 电子版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 |
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电子版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 |
三、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样表).docx
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