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城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新区有关要求,结合我新城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由党委管委会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考核办等组成的沣西新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部门和辖区各镇街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根据省、市及新区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评估指标制定新城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评估指标。
第五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2.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方案,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4.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新城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考核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1.自查由各部门、单位对照新城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评估指标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2.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定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部门、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3.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按省、市及新区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指标执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与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新城各镇街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