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沣西财金发〔2022〕75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财政金融部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

沣西财金发〔2022〕75号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沣西新城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内容、形式及应用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附件),即可替代以下材料:

1.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不适用承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在承诺范围内。不适用的情形如下: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财政金融部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