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0】5号

省级各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有针对性做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升采购绩效。有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公正,防范抑制政府采购领域腐败。

各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扎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定向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的采购项目按照下达的采购预算金额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预算单位在备案采购计划时需提供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发布采购意向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今年选择部分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公开采购意向。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021年各市(区)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由各市(区)自行确定。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全面实行采购意向公开;有条件市县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各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各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分网公开(http://www.ccgp-shaanxi.gov.cn/)。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六、工作要求

省级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流程,扎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科学统筹,稳妥推进,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各市(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省财政厅将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对全省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docx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