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没有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编报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实行财政直管的县级政府可以行使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职权。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必须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五、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六、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属于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计划,省级预算单位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向省财政厅报备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报备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选择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七、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执行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采购,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八、各市、县、区原则上应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不再自行确定。

九、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