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各分支机构,各支撑机构:

《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新城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城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

专职法律顾问由新城党政办公室负责聘任、联络、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兼职法律顾问可以从法律专家、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择优选聘。

新城管委会采取集中购买法律服务方式聘任专职法律顾问,除特殊情况外,新城各部门一般不再另行聘请其他法律顾问。新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

第三条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七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担任兼职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管委会工作规则;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新城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新城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等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新城内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六)参加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团、重点大型项目顾问等政策性法律服务工作;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到部门从事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交办和委托的相关法律事务;

(十)办理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新城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汇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新城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新城党政办公室汇报,并另行指派人员。

第七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新城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市、新区和新城有关保密规定;

(二)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管委会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以新城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管委会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利用新城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以新城法律顾问名义宣传、招揽个人业务;

(六)其他有损管委会形象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新城党政办公室承办管委会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管委会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列席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条重大、疑难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委托法律顾问参加诉讼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新城党政办公室提交申请,由新城党政办公室通知法律顾问参加诉讼。未经新城党政办公室同意,法律顾问不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新城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以参加会议或代理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上签署意见和签名。

经新城法律顾问审查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规范性文件等,各部门应将其与相关材料同步报送至新城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新城党办公室当妥善保管新城法律顾问的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新城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新城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六)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新城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城党政办公室报请管委会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工作会议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次以上的;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新城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管委会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管委会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新城法律顾问应当于服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新城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新城党政办公室应当从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法律顾问所在的服务机构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聘请的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新城党政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或者为管委会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城党政办公室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管委会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新城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管委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通过新城党政办公室列支预算、兑付,新城财政金融部予以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沣西新城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