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城生态环境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落实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2.负责新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申报工作,推动新城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3.牵头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责做好新城规划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组织落实新区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落实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
5.协调实施和监督新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新城规划范围内核与辐射安全(除涉及秘密外)监督管理;牵头“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7.拟订新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新城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及处置工作。
8.负责新城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控新城生态环境准入。按规定审批或审查新城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组织实施新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监测、应急监测。
10.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11.组织指导和协调新城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2.牵头落实美丽西咸建设相关任务。
13.牵头协调新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14.统筹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5.负责新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6.新城党委、管委会明确的其他涉生态环保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