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案由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金额(元)或类别 | 履行情况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1 | 陕西日月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610402MA6XNHJ35J | 王美丽(610402********5609) | 陕西日月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日月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55号 | 2023-09-06 | 2023-09-06 |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陕西丰辉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TTQE1M | 张健(612326********3918) | 陕西丰辉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丰辉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64号 | 2023-09-06 | 2023-09-06 |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 | 西安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610113MA6UQ5Y66Y | 巩平(622826********0436) | 西安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西安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66号 | 2023-09-06 | 2023-09-06 |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 | 陕西顺缘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91611105MA6TW4NW8D | 王斌(612133********1815) | 陕西顺缘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土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 陕西顺缘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土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5009号 | 2023-09-05 | 2023-09-05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 | 西咸新区宇顺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LC6J5C | 刘召(610481********5839) | 西咸新区宇顺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西咸新区宇顺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60号 | 2023-09-04 | 2023-09-04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 |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610402MAC4YNDT05 | 刘刚(610402********6094) |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案 |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6020号 | 2023-09-01 | 2023-09-01 |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 陕西秦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K5JE2Q | 陈朝辉(610402********6494) | 陕西秦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秦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61号 | 2023-09-01 | 2023-09-01 |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