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案由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金额(元)或类别 | 履行情况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1 | 咸阳众凯物流有限公司 | 916111035706829985 | 陈宁田(422625********1518) | 咸阳众凯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咸阳众凯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8014号 | 2023/03/21 | 2023/03/21 | 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西咸新区海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KCB06H | 王小艳(610402********6606) | 西咸新区海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西咸新区海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3003号 | 2023/03/23 | 2023/03/23 | 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 | 陕西融成混凝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91611104MA710M81XC | 薛林钦(350181********2688) | 陕西融成混凝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案 | 陕西融成混凝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7005号 | 2023/03/18 | 2023/03/18 |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 | 陕西伟源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91610112MA6X15UM88 | 郑云飞(610425********3771) | 陕西伟源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废弃物案 | 陕西伟源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14号 | 2023/03/20 | 2023/03/20 | 处警告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 | 陕西尚品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91611104MA7LFF1H7T | 朱亚朋(610402********6119) | 陕西尚品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陕西尚品筑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13号 | 2023/03/20 | 2023/03/20 | 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嗑香炒货店 | 92611104MA6TJ70C5D | 孟祥宝(371322********123X)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嗑香炒货店未按照规定的种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嗑香炒货店未按照规定的种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5002号 | 2023/03/22 | 2023/03/22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 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50011208465158XU | 高屿(500381********3711) | 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16号 | 2023/03/19 | 2023/03/19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