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信息公示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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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3-00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10:30 |
来 源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案由违法事实违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处罚金额(元)或类别履行情况救济途径处罚机关1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610402MAC4YNDT05刘刚(610402********6094)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2﹞第02089号2023/01/042023/01/0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已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发布时间:2023-01-13 10:30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案由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金额(元)或类别 | 履行情况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1 |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610402MAC4YNDT05 | 刘刚(610402********6094) |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2﹞第02089号 | 2023/01/04 | 2023/01/04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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