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信息公示1.13

序号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案由违法事实违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处罚金额(元)或类别履行情况救济途径处罚机关

1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610402MAC4YNDT05

刘刚(610402********6094)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陕西鑫鸿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2﹞第02089号

2023/01/04

2023/01/04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已履行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