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信息公示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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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2-003382 |
发布日期 |
2022-11-02 10:58 |
来 源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案由违法事实违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处罚金额(元)或类别履行情况救济途径处罚机关1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916101325922191602宋明锡(132902********0614)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2﹞第02065号2022/10/242022/10/24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已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发布时间:2022-11-02 10:58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案由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金额(元)或类别 | 履行情况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1 | 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 | 916101325922191602 | 宋明锡(132902********0614) | 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2﹞第02065号 | 2022/10/24 | 2022/10/24 | 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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