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信息公示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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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2-003236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16:19 |
来 源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违法事实违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处罚金额(元)或类别履行情况救济途径处罚机关1西安亿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610133MAB0HHPY3F西安亿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西安亿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2﹞第02058号2022/10/092022/10/09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发布时间:2022-10-18 16:19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由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金额(元)或类别 | 履行情况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1 | 西安亿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610133MAB0HHPY3F | 西安亿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西安亿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2﹞第02058号 | 2022/10/09 | 2022/10/09 | 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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