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青青果源水果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20262658),标示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购进日期:2026年5月8日)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
《检验报告》(编号:C20262658)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6年5月8日的桑葚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桑葚共购进6斤, 购进价格为每斤15元,销售价格为每斤24.63元,货值金额为147.8元。
(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四)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桑葚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6年8月27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