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委托生产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BJ2026A11173和BJ2026A11173F)所示: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注册的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保健食品(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09月14日,规格型号:3g/袋,商标:君碧莎)经检验:钙(以Ca计)项目不符合Q/JBS0003S-2024《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遂于2026年06月1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委托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虽非实际销售者,但当事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未监督委托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完全召回,导致问题产品仍上市销售,作为委托人应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能够主动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注册,及时告知被委托人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召回涉事产品。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原因系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存在缺陷。当事人已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变更资料并要求委托方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产品。
本局要求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监督委托方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事产品。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6年8月11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