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老九蜀食湘川湘菜馆采购的豆王(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SC 25110973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老九蜀食湘川湘菜馆2025年11月14日购进的豆王(菜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查验采购豆王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案值较小,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拟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 1000 元。
罚没款合计1025元。
综上,拟给予当事人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 1000 元;罚没款合计1025元。
(三)原因排查
经营户排查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及进货查验不严造成的。
(四)整改情况
1.加强进货查验各项工作;2.更换进货渠道;3.培训员工做好索证索票各项要求,杜绝不合格食品。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6年3月5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