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柚米鲜生生活超市“爱媛果冻橙”“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爱媛果冻橙”(编号:SC25110294),“生姜”(编号:SC25110305)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柚米鲜生生活超市“爱媛果冻橙”.“生姜”。

“爱媛果冻橙”(标示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1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编号:SC25110305),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2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我局遂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检验报告》(编号:SC25110294)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1日的“爱媛果冻橙”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爱媛果冻橙”共购进70斤,购进价格每斤4.6元,销售价格每斤6.98元,货值金额488.6元。“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2日,共购进30斤,购进价格为每斤4.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5.98 元,货值金额为 179.4元。

《检验报告》(编号:SC25110294)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1日的“爱媛果冻橙”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爱媛果冻橙”共购进70斤,实付货款322元,销售价格每斤6.98元,货值金额488.6元。“生姜”《检验报告》(编号:SC25110305)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的“生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30斤,实付货款144元,销售价格每斤5.98元,货值金额179.4元。

上述批次“爱媛果冻橙”“生姜”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668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索要、留存涉案爱媛果冻橙及生姜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凭证,且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68元。

2.罚款2000元。

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68元;

3.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6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鱼稣鱻纸包鱼店“新鲜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5GSP1584)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每日惠生鲜店“新鲜绿豆芽”。

(标示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8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5GSP1584)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鱼稣鱻纸包鱼店“新鲜绿豆芽”(标示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8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我局遂于2025年12月08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检验报告》(编号:2025GSP1584)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的“新鲜绿豆芽”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新鲜绿豆芽”共购进12斤,购进价格每斤1元,销售价格每斤4.8元,货值金额57.6元。

《检验报告》(编号:2025GSP1584)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的“新鲜绿豆芽”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新鲜绿豆芽”共购进12斤,实付货款12元,销售价格每斤4.8元,货值金额57.6元。

上述批次“新鲜绿豆芽”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57.6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索要、留存涉案新鲜绿豆芽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凭证,且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2.罚款1000元。

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3.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57.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