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多购超市井龙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SC25110166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城尚多购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的井龙锅巴,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井龙锅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
经营户排查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
(四)企业整改情况
1.加强进货查验各项工作;2.更换进货渠道;3.培训员工做好索证索票各项要求,杜绝不合格食品。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