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原料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2家餐饮店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沣西新城川湘宴餐饮店的圆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2100685),标示当事人购进的圆茄(购进日期:2025年9月27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货款支付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沣西新城蓉城闷墩儿火锅店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 25100755),标示当事人采购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10月8日)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货款支付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6年1月26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