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10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飞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245),标示当事人经营的麦芹(购进日期:2025年9月22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3、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随彦鲜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486),标示当事人经营的青椒(标示购进日期:2025年9月26日)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沣西新城美特惠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693),标示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年9月28日)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700),标示当事人经营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年8月10日,规格型号:400 克/袋,商标:优亨,标示生产厂家:西安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 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8.68元;3、罚款1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沣西新城天果香炒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806),标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蕉(标示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0日)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五、沣西新城星光灿烂早餐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734),标示当事人经营的米线(自制)(标示加工日期:2025年10月10日)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元;3、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六、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李龙干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422),标示当事人经营的线椒(购进日期:2025年9月23日)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农产品产地证明、涉案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七、沣西新城周选玲粮油经销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413),标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09月24日)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山药自产证明、涉案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八、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潘友来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090847),标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09月21日)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山药自产证明、涉案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货款支付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九、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221),标示当事人经营的豆王(菜豆)(购进日期:2025年09月17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产地证明、货款支付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十、沣西新城邹道文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239),标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09月15日)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5100240),标示当事人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09月21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自产证明、涉案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本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6年1月8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