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2家生产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5J2723049)所示:当事人生产的保健食品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3g/袋,商标:君碧莎)经抽样检验:钙(以Ca计)项目不符合Q/JBS0003S-2024《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2025年09月05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25J2723049)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的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保健食品系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保健食品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共计生产615盒,留样15盒。2024年11月16日,当事人向杭州千岛湖修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600盒,销售价格为每盒8.70元,货值金额共计为5220元。当事人于2025年08月26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151盒,故违法所得为3906.30元。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委托陕西源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进行销毁。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06.3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在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变更注册期间,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了增加销售业绩,心存侥幸将部分试制产品销售给客户。

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做出以下整改:1.加强对产品检测指标的分析与检测;2.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3.加强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一、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5J2723049)所示:当事人生产的保健食品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3g/袋,商标:君碧莎)经抽样检验:钙(以Ca计)项目不符合Q/JBS0003S-2024《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2025年09月05日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2024年06月17日获得保健食品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注册证书(延续注册完成证书下发),2024年06月20日与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委托加工协议。2024年08月01日当事人授权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保健食品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的生产与销售事宜。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5J2723049)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的保健食品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系当事人委托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并授权其全权负责销售,当事人对于抽检不合格产品销售事宜并不清楚,经查该批次保健食品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共计生产615盒,留样15盒,销售600盒,销售价格为每盒8.70元,货值金额共计为5220元。当事人在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当天即要求产品生产企业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截止案件调查终结,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共计召回不合格产品151盒。该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委托陕西源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进行销毁。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告知被委托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涉案产品,积极查明本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结合涉案产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次不合格项目为钙(以 Ca 计)含量实测值偏低,不涉及食品安全。案件承办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在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变更注册期间,陕西正晟康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了增加销售业绩,心存侥幸将部分试制产品销售给客户。

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做出以下整改:1.及时变更君碧莎@沙棘谷胱甘肽颗粒的保健食品注册证;2.加强对委托产品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确保受托方严格按照产品的原辅料质量标准、产品的配方及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以及按照产品的技术要求或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西咸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