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一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7月0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咸食药检2025SPG0283显示: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2025年03月03日生产的辣子烧筋(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CALD0001S-2024《调味面制品(麻辣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07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检验报告》№咸食药检2025SPG0283,在当事人负责人于星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合法有效;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发现生产时间为2025年03月03日生产的辣子烧筋(调味面制品)留样5袋,每袋168克。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对《检验报告》№咸食药检2025SPG0283无异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于2025年07月08日报局批准,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了调查取证。
当事人2025年02月26日生产的辣子烧筋一共4箱5袋(5袋留样),每箱48包,每包168克,共33.1公斤,销售价格每包1.5元,共288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12袋,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为270元。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5年03月3日生产的辣子烧筋17袋;
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3.罚款:40000元。
罚没款合计402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辣子烧筋”不合格情况怀疑在流通环节储存不当造成的。
我局要求当事人学习相关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完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不合格食品,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9月12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