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康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FJ2501586)所示,西咸新区康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02月05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云辉)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遂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NO:FJ2501586)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02月05日的“蛋黄酥”系当事人生产。该批产品共59.5KG,装箱19箱(3KG/箱),2.5KG用于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销售给西安市长安区家洪超市19箱(3KG/箱),销售价格为32元/箱(10.67元/KG),货值金额608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但销售给西安市长安区家洪超市的产品剩余均被抽样单位用于抽检留样,未有剩余。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8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进行整改。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尚未接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后果的报告,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陜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具有从重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8元;
2.处以罚款:21000元。
罚没款合计:2160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分析是当事人生产蛋黄酥过程中,天气太热,车间及库房温度过高导致的。
整改情况:
1.严格遵守进货查验政策,做好原料资质查验,联系供货商重新核验供应商资质。
2.更改运输储存环境,增加运输车辆隔热垫存储库房增加防晒网。
3.销售商调整陈列位置,杜绝产品受阳光直晒。
4.根据气温状况减少生产批次,在库存包材使用完后,及时更改包装。
5.车间增加降温设施。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7月25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