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两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万客喜百货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07日,我局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详情如下:《检验报告》№: 2025GSP0149F 显示:抽样单编号:GZC25610000750330431,主要事项:抽样单来源:外购:样品名称五香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1-02,抽样数量:13包。问题项目:碱性嫩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05月07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去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万客喜百货超市进行检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万客喜百货超市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票据显示,2025-04-02抽样五香粉调味料是从陕西宏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 现场未发现2025-01-02生产的五香粉调味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5-01-02生产的五香粉调味料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20250200043产品生产日期:2025.01.05,检测项目3项,无问题项目:碱性嫩黄。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未查验“碱性嫩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遂于2025年05月21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03月07日从陕西宏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五香粉调味料”50袋,每袋40g,共2公斤,购进价格是每袋2元,购进总价是100元;销售价格是每袋2.5元,销售总价是125元,违法所得为12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五香粉调味料”时,“五香粉调味料”索取了购进单位的资质、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但对“碱性嫩黄项目”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查验“五香粉调味料”“碱性嫩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五香粉调味料”“碱性嫩黄项目”怀疑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我局要求当事人学习相关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加强进货查验,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喜庆来百货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30日,我局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详情如下:《检验报告》№: 2025GSP0124F 显示:抽样单编号:GZC25610000750330355,主要事项:抽样单来源:外购:样品名称贡菜,生产日期:2025-03-05,抽样数量:2袋。问题项目: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4月30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去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喜庆来百货超市进行检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喜庆来百货超市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票据显示,2025-04-01抽样贡菜是从陕西都采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的。 现场发现2025-03-05生产的贡菜6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5-03-05生产的贡菜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5SP0117097检验日期:2025-01-17至2025-01-22,检测项目7项,无问题项目: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未查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遂于2025年05月21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03月28日从陕西都采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贡菜”5件,每件40袋,共200袋,每袋260g,共52公斤,购进价格是每袋2元,购进总价是400元;该“贡菜”销售价格是每袋3元,余6袋,销售总价是582元,违法所得为58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贡菜”时,“贡菜”索取了购进单位的资质、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但对“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查验“贡菜”“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贡菜”“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怀疑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我局要求当事人学习相关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加强进货查验,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7月14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