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一家生产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A2250012820115005C显示: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2025年02月26日生产的辣子烧筋(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CALD0001S-2024《调味面制品(麻辣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05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检验报告》№:A2250012820115005C,在当事人负责人于星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合法有效;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发现生产时间为2025年02月26日生产的辣子烧筋(调味面制品)留样3袋。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对《检验报告》№:A2250012820115005C无异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遂于2025年5月19日建议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5年02月26日生产的辣子烧筋一共3箱零3袋(3袋留样),每箱24包,每包428克,共32.1公斤,销售价格每包3元,共216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21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5年02月26日生产的辣子烧筋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3.罚款:12000元。
罚没款合计1221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辣子烧筋怀疑在储存销售环节造成的,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原材料及生产环节工艺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并要求宣传流通环节做好储存各项要求或者更换合格销售商,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7月9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