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 2025年3月2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 40号 | 沣西新城哆先森日用百货店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热毯案 | 沣西新城哆先森日用百货店 | 92611104MAB2RYWTXJ | 涂兴隆 | 经营的电热毯(标称生产厂家:渭南市华州区阳光电器厂,商标:金太阳,规格型号:型号:TT140X60 规格:1400mmX600mmm)经检验:电源连接线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依据《2024年陕西省西咸新区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热毯的行为。 | 1、没收不合格电热毯7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 3、处货值1倍的罚款19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 18日 | |
2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 41号 | 沣西新城周喜峰土产日杂批零部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液体加热器案 | 沣西新城周喜峰土产日杂批零部 | 92611104MA6TK6042C | 周喜峰 | 经营的液体加热器(标称生产厂家:潮州市美家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友立康和图形,规格型号:MK-B40)经检验:电源连接线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标准,依据《2024年陕西省西咸新区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液体加热器的行为。 | 1、没收不合格液体加热器8个。 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3、处货值1倍的罚款9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 18日 | |
3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 47号 | 沣西新城冬铃鑫亿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侵犯“祥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沣西新城冬铃鑫亿五金机电经营部 | 92611104MACK38JN41 | 吴冬铃 | 经营的安全带(标称生产厂家:滨州祥亮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商标:祥亮,生产日期/批号:2014,规格型号:产品类别:区域限制类(Q/Y) 冲击重量:100kg 整体静负荷:≥15kg),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构成经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1、没收侵犯“祥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全带7套;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 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