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两家生产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检验报告》№:AMJC/20241109431显示: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2024年10月10日生产的辣子烧筋(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CALD0001S-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西安市长安区亮东食品厂《检验报告》№:AMJC/20241109431,在当事人负责人于星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合法有效;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发现生产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生产的辣子烧筋(调味面制品)留样5袋,每袋428克,已送检2袋,余3袋。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对《检验报告》№:AMJC/20241109431提出异议,要求复检,2025年01月03日复检报告《检验报告》№:NF202420101W显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CALD0001S-2024《调味面制品(麻辣条)》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遂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了调查取证。

当事人2024年10月10日生产的辣子烧筋一共4箱零五袋(五袋留样),每箱24包,每包428克,共43.228公斤,销售价格每包3元,共288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288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4年10月10日生产的辣子烧筋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3.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28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辣子烧筋怀疑在储存销售环节造成的,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原材料及生产环节工艺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并要求宣传流通环节做好储存各项要求,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西安枣相依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单》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024年9月5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的宇王枸杞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负责人称其于2024年6月23日从西安枣相依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购了宇王枸杞40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12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英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合法有效;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未发现生产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宁王枸杞》。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遂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了调查取证。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的“宁王枸杞”,是西安枣相依果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20日从从中宁县国强枸杞商行购进的,一箱共20公斤,购进价每公斤38元,销售价每公斤52元, 货值金额共计为1040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1040元。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宁王枸杞”产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单位中宁县国强枸杞商行提供的票据、检验报告等证明性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至本案终结时止,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在经营涉案食品期间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货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况。当事人履行了购进“宁王枸杞”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严格进货查验各项要求,加强储存运输环节食品安全要求,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