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玉鲜生生鲜销售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6053:),标示当事人经营的青线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6671)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的绿豆芽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绿豆芽共购进2.1斤, 购进价格为每斤2.1元,销售价格为每斤4.2元,货值金额为8.82元。
(四)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绿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五)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明、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鉴于当事人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购进的青辣椒和绿豆芽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青线椒,绿豆芽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优滋美果水果零售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5620),标示当事人经营的橘子(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检验,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5620)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橘子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45斤,购进价格为每斤2.3元,销售价格为每斤4.8元,货值金额为216元。
上述橘子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上述橘子为新鲜水果且销售时间较久,当事人未召回涉案产品, 故违法所得为216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付款凭证、自产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橘子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沣西新城卖旺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5390),标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蕉(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5390)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香蕉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40斤,购进价格为每斤2.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3.58元,货值金额为501.2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香蕉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上述香蕉为新鲜水果且销售时间较久,当事人未召回涉案产品, 故违法所得为501.2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付款凭证、自产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香蕉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沣西新城青青果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6072),标示当事人经营的蜜桔橘子(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6072)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的蜜桔橘子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蜜桔橘子共购进18斤,购进价格为每斤9.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25.8元,货值金额为464.4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蜜桔橘子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3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上述蜜桔橘子为新鲜水果且销售时间较久,当事人未召回涉案产品, 故违法所得为464.4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付款凭证、自产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蜜桔橘子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2月21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