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 2025年2月1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5号 | 西安市诚信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西安市诚信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 | 91610116688955760H | 张燕 | 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27日)、“荷兰豆”(购进日期:2024年7月31日)经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127.7元; 2、罚款2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 25日 | |
2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6号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 | 92611104MA6TK0EL47 | 司峰峰 | 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6日)、“麦芹”(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 8日 | |
3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7号 | 沣西新城鲜百汇调味自选店经营超范围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沣西新城鲜百汇调味自选店 | 92611104MAB2QL8GXN | 纪博浩 | 经营的“白芷”(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0日)、“干姜”(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7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超范围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2、罚款2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2 月 10日 | |
4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8号 | 沣西新城杨敬刚炒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沣西新城杨敬刚炒货店 | 92611104MA6TKTBN0P | 杨科 | 经营的“澳芒”(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香蕉”(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经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3、罚款22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2 月 10日 | |
5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9号 | 沣西新城山诚远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沣西新城山诚远鲜果店 | 92611104MA7L7U2D85 | 宋改维 | 经营的“芒果”(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砂糖桔”(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3、罚款27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2 月 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