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6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4266),标示当事人经营的线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1日)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线椒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潘友来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JEB04006AJF6056263),标示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6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JEB04006AJF6056258),标示当事人经营的麦芹(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AJEB04006AJF6056263)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的螺丝椒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18.8斤,购进价格为每斤2.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4元,货值金额为75.2元。

《检验报告》(编号:AJEB04006AJF6056258)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麦芹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麦芹共购进34.4斤, 购进价格为每斤2.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3.5元,货值金额为120.4元。

上述螺丝椒、麦芹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上述螺丝椒、麦芹为新鲜蔬菜且销售时间较久,当事人未召回涉案产品, 故违法所得为195.6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付款凭证、自产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实现了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追溯,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螺丝椒、麦芹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沣西新城鲜百汇调味自选店经营超范围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4260),标示当事人经营的白芷(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0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4261),标示当事人经营的干姜(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7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处以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白芷、干姜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沣西新城杨敬刚炒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5225),标示当事人经营的澳芒(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经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5224),标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蕉(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经检验,噻虫嗪,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3、罚款2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澳芒、香蕉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经营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五、沣西新城山诚远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6082),标示当事人经营的芒果(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6089),标示当事人经营的砂糖桔(标示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3、罚款27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澳芒、香蕉系由经销商处购进,系种植环节造成。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六、沣西新城阿有布牛肉面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36230)所示,沣西新城阿有布牛肉面店使用的小碗(标示消毒日期:2024年10月29日)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该批次小碗出现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系清洗后未及时消毒造成的。

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规范操作,做到餐具冲洗彻底,消杀彻底。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