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披萨餐饮店在景区内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7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丝路欢乐世界景区内部店铺检查时,发现某披萨餐饮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其店内部分售卖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即受理立案,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该店铺经营者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整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结果:该披萨餐饮店在旅游景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危害后果较轻,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节轻微,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披萨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
典型意义:西咸新区作为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孕育出西周、秦、汉三朝文明,近年来成为越来越多游客的旅游目的地,整治西咸新区景区内部商品销售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方式、诱导、强迫他人与其交易,让旅客买的放心、用的舒心,可切实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客旅游舒适度和安全性,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西咸新区旅游行业持续崛起的必要保障。
案例二:刘某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6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沣西工作部《违法建设认定函》陕西咸资规沣西函〔2024〕4号:刘某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西咸新区丝路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商业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当天,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就该临时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勘验,经调查,该临时建设位于钓台街办丰联路西侧丝路欢乐世界停车场内,共新增临时建设三处,第一处为露天看台式车技秀表演场地,经测量建设面积为4398㎡;第二处为圆形大棚式马戏表演秀场地,经测量建设面积为1057.2㎡;第三处为活动板房,经测量建设面积为70.2㎡,该三处临时建设面积共计5525.4㎡,当事人现场未出示相关审批手续。2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16日17时02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属实。2024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其改正情况,当事人虽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提供其补办的审批手续,也未对其建设的临时建设进行拆除。
处罚结果:刘某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面积为5525.4㎡,面积较大,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违法情节一般,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该违法建设、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近年来,用于马戏、车技等表演的临时建筑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现象越来越多,且其流动性强的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大,而该表演形式的安全风险较大,如不及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查处,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对该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相对人、演出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有效的降低了因该类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风险。
案例三:蔺某某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咸户路与东南三路十字东北角检查发现,蔺某某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结果:蔺某某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蔺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蔺某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不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易造成运输车辆性能和安全性下降,安全隐患增加,易引发交通事故,对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损害运输行业整体形象,降低公众对运输企业的信任度。依法依规查处该案,有助于警示交通运输企业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9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接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表(沣西开发建设扬尘移〔2024〕第34号),内容为2024年8月24日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发现沣西新城某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裸露黄土覆盖不到位,涉土作业无抑尘措施等现象。当日,执法人员就移送问题对该项目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当日无涉土作业,但仍存在裸露黄土覆盖不到位的问题,经现场负责人赵某确认,该项目在8月24日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移送表所列问题,后经调查询问及取证,确认涉案项目施工方为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该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建筑市场执法的规定,由于危害后果较轻,在期限内积极改正,情节轻微,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案例五: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4年03月19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西新城108国道沣河收费站西50米处,发现一辆满载工程渣土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部分渣土裸露在外,经现场检查,该车辆运输渣土共计33.92立方米,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后经调查询问及取证,确认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并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环保执法的规定,由于现场未造成遗撒,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故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
典型意义:建筑施工工地及道路扬尘属于综合执法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是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保热点问题,亦为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久艰巨的任务,更是走好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道路、建设绿色环保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案例六:西安某液化气站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高桥街道东马坊村时,发现西安某液化气站斗门供气点向东马坊村内商户配送液化石油气,经检查燃气经营许可证发现其许可配送经营区域为沣东新城,涉嫌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经现场勘验及对西安恒源液化气站受委托人狄某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日该供气点对沣西新城东马坊村商户内液化石油气进行现场撤出收回并表示不再配送。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并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政执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由于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对该液化气站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当事人对此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加大燃气执法力度,有助于警示和教育广大燃气经营者时刻紧绷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8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沣西新城兴信路亿沣创智科技谷项目有一辆轻型货运车辆正在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经查,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单位为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建筑垃圾核准备案手续,随即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确认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处罚结果:该公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并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之规定,由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方量在50立方米以内,情节轻微,故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典型意义:持续整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市场秩序,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规范引导和管理,严打重罚建筑垃圾清运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案例八:王某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8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钓台街道某小区五号楼下时,发现现场有2名工人正在小区绿化用地内进行挖掘,经现场询问该处为5号楼1层业主王某所施工,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该小区物业负责人,确认此处施工未经过物业批准,王某的行为涉嫌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执法人员现场向其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对当事人王某调查询问,确认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处进行复查,擅自挖掘区域已恢复原状。
处罚结果: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并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房管执法的规定,由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依法对王某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当事人对处罚结果表示认同,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氛围。
案例九:西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弃物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2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钓台街办中铁沣河湾3号楼负一层地下人防区域过程中,发现该区域内有一处倾倒的废弃物,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该小区物业了解相关情况,项目经理赵某赶到现场后,承认此处堆放的生活垃圾为其公司所倾倒,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公司立即停止此类违法行为并限期清理,后经对该物业服务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取证,确认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处罚结果:该公司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并适用《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相关规定,由于初次违反该规定,且在期限内积极改正,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当事人对处罚结果表示认同,并表示此后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管,确保人民防空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完好。
典型意义:擅自占用、损坏人防设施,会影响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加强人防地下室平时使用的监督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有助于保证人防地下室平时能服务经济发展、战时能保护市民生命安全。本案中,该物业公司系初次违反该规定,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且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属于情节轻微,执法支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立法理念,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引导作用,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例十: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7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王街道宋东村宋康新苑一标段项目生活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办公区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现场负责人侯某表示其为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项目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由其负责,随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对该公司受委托人调查询问,进一步取证,确认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并适用《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由于初次违反该规定,且在期限内积极改正,情节轻微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当事人对此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重点整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突出违法行为,对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整改,规范分类行为,促进习惯养成,构建长效机制,巩固分类成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打造生态宜居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