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金额(元)或类别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1 | 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610113MA6U7WHX9Q | 桑龙 | 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案 | 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07008号 | 2024-10-29 | 2024-10-29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陕西何利飞一商贸有限公司 | 91611103MAD6HHXU0Y | 芦伟 | 陕西何利飞一商贸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陕西何利飞一商贸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9号 | 2024-10-28 | 2024-10-28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 | 陕西和润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610402MA7N651U9Q | 刘深涛 | 陕西和润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和润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22号 | 2024-10-31 | 2024-10-31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 | 陕西鑫皓荣实业有限公司 | 91611103MA6TKTL65E | 吴静妮 | 陕西鑫皓荣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陕西鑫皓荣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24号 | 2024-10-31 | 2024-10-31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 | 陕西旭德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131MADRNDH04B | 雷秋凤 | 陕西旭德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旭德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25号 | 2024-10-31 | 2024-10-31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 | 陕西鑫煜庆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91610492MAD2EU385X | 张迎庆 | 陕西鑫煜庆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陕西鑫煜庆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14号 | 2024-11-01 | 2024-11-01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 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91610000758800335K | 王雷 | 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20号 | 2024-11-04 | 2024-11-04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 | 蒲城县太合建材有限公司 | 91610526MA6Y6JX70H | 王东 | 蒲城县太合建材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蒲城县太合建材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23号 | 2024-11-01 | 2024-11-01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