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XBJ24610123750231133ZX
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4年06月26日,我局收到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SC24061335显示:西安聚香园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03月31日生产的老面包,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0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西安聚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SC24061335,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世华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合法有效;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发现生产时间为2024年03月31日生产的“老面包”留样一包。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对《检验报告》№:SC24061335提出异议,要求复检,2024年7月22日复检报告《检验报告》№:NF202409508W显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遂于2024年06月28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了调查取证。

当事人2024年03月31日生产的“老面包”一共52箱,销售52箱,每箱3公斤,共156公斤。每公斤售价10元,共1560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156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5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安聚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 9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