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4年06月0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2024-03CP050241显示:西咸新区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03月05日生产的“草莓蛋糕”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06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西咸新区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03CP050241,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温龙林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合法有效;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发现生产时间为2024年03月05日生产的“草莓蛋糕”留样三包。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对《检验报告》№:2024-03CP050241没有提出异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遂于2024年06月13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了调查取证。
当事人2024年03月05日生产的《草莓蛋糕》一共37箱,每箱4公斤,共148公斤。每箱28元,共1036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103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6元。
2、处以罚款16000元。
罚没款合计170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咸新区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