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SBJ24610000750330553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陕西******学院2024年4月29日售卖的桑葚,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陕西******学院售卖的桑葚。
2.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
3.使用日期:2024年4月29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陕西******学院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此案中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涉案食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有关涉案食品的投诉与举报,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 4016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