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4年05月09日,我局接到苏正武《投诉举报书》反映:西安枣相依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相依枸杞,其标签钠为252mg/100g,后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其钠实际含量为623mg/100g,其允许误差范围超过GB2805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业标签通则》的强制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英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合法有效;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未发现生产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枣相依枸杞。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遂于2024年05月20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了调查取证。
投诉举报生产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枣相依枸杞(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1日)系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枸杞共生产10袋,共1公斤。销售单价为7元/袋,货值金额共计为70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7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送达该企业《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书》陕西咸市监责改〔2023〕0331号,要求于2024年4月18前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企业规模较小,经营困难、违法事实轻微,未能造成社会影响,且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处以罚款800元。
罚没款合计8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安枣相依果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8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