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析新城分局关于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10月17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在沣西新城高桥街道万科沣华锦鸣项目工地内有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及卡骨。经检查发现在工地地库内存放着商标侵权的“龙牌”轻钢龙骨,规格50×19×0.5×3000mm,数量5800根;规格50卡骨,数量1900根。

一、检查基本情况

1、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沣西新城高桥街道万科沣华锦鸣项目工地地库内存放“龙牌”轻钢龙骨,规格50×19×0.5×3000mm,数量5800根;规格50卡骨,数量1900根。

2、根据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鉴定,此批标有“龙牌”商标的轻钢龙骨及卡骨,侵犯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龙牌”商标专用权。

3、经调查当事人在施工时,从一上门推销者处购进的此批侵权“龙牌”轻钢龙骨及卡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沣西新城高桥街道万科沣华锦鸣项目工地施工中,从一上门推销者处购入“龙牌”轻钢龙骨,规格50×19×0.5×3000mm,数量5800根;规格50卡骨,数量1900根。经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鉴定,此批“龙牌”轻钢龙骨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之规定,按照从轻情节“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规格50×19×0.5×3000mm,数量5800根;规格50卡骨,数量1900根;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购建材时未按照正规采购渠道进行采购造成。对此公司立即整改:1、严格规范材料采购渠道。2、公司对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材料由公司统一进购,杜绝项目自行进购材料时把关不严的现象。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