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编号NO:SP2310008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涉及我辖区的不合格食品,被抽样个体:沣西新城渝城味都川菜鱼店,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桥街道办事处丰京苑5号楼一层102商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渝城味都川菜鱼店进行江团抽样检测。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陕西新时代生物转化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P23100083)号的检验报告,标示沣西新城渝城味都川菜鱼店2023年10月9日销售的江团,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西安市雁塔区杨思亮水产店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冷库东(水产区)8号购进江团,该批次购进共计8.6公斤,进价是22元/公斤。食品抽检江团用了2.3公斤,售价是22元/公斤,剩余江团已售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执法人员当面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P23100083)号。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调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知购进的江团(进购日期:2023-10-8)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江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予以立案。鉴于当事人平时能够守法经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到位,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经营涉案食品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况,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咸市监不罚字〔2024〕4013号)

四、整改复查情况

该餐饮店做出以下整改:1.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的江团;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存放食品。经我局复查验收,该公司整改符合要求。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1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