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SBJ23610000750333292ZX、SBJ23610000750333293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陕西******学院使用的豇豆和生姜(抽样日期2023年10月23日),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分别为噻虫胺项目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陕西******学院的使用的“豇豆、生姜”
2.不合格项目:分别为噻虫胺项目和蚍虫啉
3.采购日期:2023年10月23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平时能够守法经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到位、不合格食品原料未使用于食品加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2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进行原因排查,主要是由于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对此该公司立即整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时对采购食材进行农残快检。经调查,陕西******学院是从陕西宸萱明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豇豆和生姜(采购日期:2023年10月23日),我局已将线索告知当地市场监管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