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编号XBJ23610127770800100GQ、XBJ23610127770800101GQ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涉及我辖区的不合格食品,被抽样个体: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川味鲜餐饮店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渭滨新家园小区10号楼1层101。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0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川味鲜餐饮店的黑鱼和草鱼(进购日期:2023-10-1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黑鱼和草鱼是当事人2023年10月10从欣姚水产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水产区17排15-16号购进,(黑鱼10.2公斤、草鱼4.1公斤,黑鱼13元/公斤、草鱼7元/公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2023年11月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当面送达至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调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知购进的黑鱼和草鱼(进购日期:2023-10-10)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和草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购进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咸市监不罚字〔2024〕 号)

四、整改复查情况

沣西新城川味鲜餐饮店做出以下整改:1.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黑鱼和草鱼;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存放食品。经我局复查验收,该公司整改符合要求。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1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