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嘉赐百货超市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详情如下:抽样单编号:XBJ23610127755537041 ,主要事项:抽样单来源:外购:样品名称:鸡蛋:购进日期:2023-9-25:抽样数量:1.8KG。
《检验报告》№:SC2023093178显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的鸡蛋是申乃茹(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康东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4722)送来的,电话号码15991346533。购进:18公斤,每公斤11.90元,共215元,售价每公斤12.40元,18公斤共223元。至接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鸡蛋”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销售总价为223元,违法所得为:8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鸡蛋”产品供货商申乃茹的《身份证》《收款收据》微信付款记录等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鸡蛋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