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一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
公告如下:
沣西新城益恵恵便利店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详情如下:抽样单编号:XBJ23610127755536277,主要事项:抽样单来源:外购:样品名称:豆芽:购进日期:2023-9-13:抽样数量:1.7KG。
《检验报告》№:SC2023091746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 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9月13的豆芽是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欣欣豆芽加工点购进2.5公斤,每公斤3元,共7.5元,售价每公斤4元,共10元,至接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豆芽”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为2.5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豆芽”产品供货单位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欣欣豆芽加工点的《销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欣欣豆芽加工点2023年9月13日的豆芽是从沣西新城潘诗语蔬菜店购进的,共5公斤,每公斤2.4元,共12元,每公斤售价3元,5公斤15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豆芽”产品供货单位沣西新城潘诗语蔬菜店的《销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沣西新城潘诗语蔬菜店2023年9月13日的豆芽是从西部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西安市雁塔区陈志发豆芽批发部购进的,共5公斤,每公斤2.2元,共11元,每公斤售价2.4元,5公斤12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豆芽”产品供货单位西部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西安市雁塔区陈志发豆芽批发部的《销售凭证》、《营业执照》、微信“A小胖”等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豆芽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2024年1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