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4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宋东村宋康新苑DK3项目工地的餐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违法事实且证据材料充足。
处罚结果: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环保类执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期限内对存在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对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对辖区落实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起到极大的警醒作用,也给后续指导和规范管理提供强力借鉴。面对行政当事人,在结合当时政策情况,整改的务必要整改到位,该处罚的也务必处罚。
案例二:刘某某运输沙子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3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西新城大王街办108国道与东灵路十字佳润雪红便利店门前发现刘记涛所属车辆(陕A牌照)运输沙子时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刘某某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询问,确认违法事实且证据材料充足。
处罚结果:刘某某运输沙子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环保类执法规定,责令改正。行政相对人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有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辖区内拉运散装物料未密闭的违法行为发生率高,虽然危害性普遍轻微,但给目前治污减霾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应做到严格管理,以此震慑此类违法行为持续发生。
案例三: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8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的工作联系函《关于移交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其中提及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接到群众举报,位于康定路以北、丰耘路以西的枫溪美郡项目D区、F区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一事,该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后经调查发现该项目D区、F区已建设完成,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承认枫溪美郡项目D区、F区确实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行为,随后又对该公司受委托人以及销售副经理、财务会计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足。
处罚结果: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房管执法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由于销售商品房总计35套,情节严重,对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3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在房管违法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案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有效引导了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守契约。
案例四: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1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接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表,沣西开发建设扬尘移〔2023〕第27号,沣西新城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6月15日在检查中发现沣西新城某项目现场涉土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一事。后经现场勘验,该项目现场由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内部遒路污染、冲洗不到位,随后又对该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足。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建筑市场执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均开始发力环境监测治理,特别是在工地扬尘的监测治理方面。空气污染问题不仅严重危害到大众的身体健康,也成为了老百姓普遍的热议问题之一。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引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事关群众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也对保障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礼品店在旅游景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在丝路欢乐世界景区内部店铺检查时,发现该景区内商户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礼品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其店铺外摆放销售的部分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予以受理。2023年6月4日,该店铺整改完毕。后对该店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礼品店在旅游景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旅游执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由于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节轻微,对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礼品店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该案的办理能够有效提醒经营者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
案例六:陕西西咸新区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沣西)工作部《违法建设认定函》(陕西咸资规沣西函〔2023〕36号),执法人员经核实陕西西咸新区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新业雅居项目,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规划审批减少1418.08平方米,少配建机动车车位数70个,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当场向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10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违法事实且证据材料充足。
处罚结果:陕西西咸新区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法制审核、案审会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划类规定,该违法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对当事人按地下车库少建部分工程总造价的5%处罚款人民币109436.78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是综合执法领域较为典型违法行为,该类案件需要大量资料支撑,且法律适用、裁量标准都需合理。
案例七: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3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沣西新城高桥街办钓鱼台路万科沣华锦鸣项目,发现原堆放于该项目东南角建筑垃圾方量减少。经测量该处建筑垃圾现存方量为940.8立方米,当事人现场出示2023年4月20日该处建筑垃圾方量核定单据,单据载明2023年4月20日该处建筑垃圾存量为1034.16m³,故现场建筑垃圾减少方量为(1034.16m³-940.8m³)93.36m³,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该处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7日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之规定,因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方量在100立方米以下,情节轻微,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件以长期监管、前后期存量建筑垃圾方量的对比确认其违法行为,体现出违法行为的非动态性。纠正了行政相对人一贯认为的“未抓到乱拉乱倒的现场就无法定性办案”的偏颇认知。
案例八: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6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沣西新城马王街道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三一智能产业园项目部垃圾分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均存在不同程度污损,长时间未清洗,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确认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足。
处罚结果: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环境执法之规定,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首次被处罚,故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通过对该公司的处罚,一方面督促该公司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配合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案例九:冷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9日09 时14分,沣西新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西新城丝路欢乐世界东门,发现马某某驾驶所有人为冷某某的陕D牌照牌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八大队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受理。2023 年10月13日对驾驶员马某某及车辆所有人冷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案发时冷某某未取得道露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确认无误。
处罚结果:冷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交通运输执法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属从轻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打击非法营运,能够有效的维护营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十:李潘东加热燃气钢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2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西新城大庞路众来烩面馆,发现其在加热食用燃气钢瓶,立即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6月12日,对其下发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处罚结果:经立案调查,李潘东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政执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由于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节轻微对李潘东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 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燃气作为清洁、高效、方便的燃料,一方面改善了居民生活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但另一方面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流动和易扩散的特点,稍有疏忽发生泄露,极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当前,燃气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势在必行,通过提高社会公众对燃气供用的安全意识,切实规范燃气市场,加强对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的检查和监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