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NO:XBJ23610127755534978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沣西新城周氏人和川菜馆2023年8月23日购进的嫩豆腐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沣西新城周氏人和川菜馆的嫩豆腐
2.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3.采购日期:2023年8月23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沣西新城周氏人和川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此案中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涉案食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产品全部用于抽检,未用于食品加工销售,也无不良后果报告。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4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食品添加剂超标主要是生产加工环节添加剂使用过量造成,对于餐饮门店主要是由于在食物原料采购过程中:一是没有通过规范的食品原料供应商采购;二是在临时摊贩采购时没有把好关。对此门店立即整改:一是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二是规范查验检查监督;三是更换供货商并严格查验索证索票。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