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5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沣西新城世纪浙陕购物中心经营的红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35575)所示,沣西新城世纪浙陕购物中心经营的红萝卜(标示购进日期:2023年7月31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3年9月7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35575)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的红萝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红萝卜共购进4袋,每袋27斤,合计108斤。购进价格为每袋55元,当天支付货款220元,折合每斤2.03元,销售价格每斤2.98元,货值金额为321.84元。
上述批次红萝卜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为101.84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红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红萝卜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沣西新城古镇香米皮店采购使用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023081923)所示,沣西新城古镇香米皮店采购使用的豆芽(标示购进日期:2023年8月23日)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遂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SC2023081923)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3的豆芽系当事人采购使用。该批次豆芽共购进6.25斤, 购进价格每斤1.6元,货值金额10元。该批次豆芽当事人已使用完毕,且无法召回。因当事人采购的豆芽作为凉皮配菜使用,不单独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批次豆芽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豆芽时,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豆芽系由摊贩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沣西新城桔子干菜调味店经营的纯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023090666)所示,沣西新城桔子干菜调味店经营的纯芝麻油(规格:325ml/瓶,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1日,商标:群斌+图案商标,质量等级:二级)经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不符合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项目是风险监测项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纯芝麻油系由生产厂家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沣西新城艺杰葫芦头餐饮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C2023090191)所示,沣西新城艺杰葫芦头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标示加工日期:2023年9月19日)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小碗不合格原因系消杀时间短造成的。
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规范操作,做到餐具冲洗彻底,消杀彻底。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五、西安市大王酿造厂生产的香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023070101)所示,西安市大王酿造厂生产的香醋(酿造食醋)(规格型号:300g/袋,商标:锦兴)系当事人生产。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2304205)所示,西安市大王酿造厂生产的香醋(酿造食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规格型号:300g/袋,商标:锦兴)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已召回的香醋(酿造食醋)156袋。2、没收违法所得511.5元。3、处以罚款5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排查,经该单位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当班化验员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导致化验结果失准造成产品不合格。
企业整改措施如下:
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2、对化验人员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罚款,对检验科长处以500元罚款,以示警告。
3、加强检验员责任心及业务教育培训,严格检验程序,严格履行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4、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严格把控关键点控制,加强员工责任心。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