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案由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金额(元)或类别 | 履行情况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1 | 陕西金盛恒达园林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JM0J3M | 蔡从超(610121********2857) | 陕西金盛恒达园林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金盛恒达园林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84号 | 2023-10-25 | 2023-10-25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陕西西咸新区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6111003053442934 | 孙让犁(610121********2872) | 陕西西咸新区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 陕西西咸新区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3〕第02082号 | 2023-10-18 | 2023-10-18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已履行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